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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7/9
 
 

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斯科建咨技【2019】024(总第183号)

各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一般事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质安【2019】367号)。

文件指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参建单位应做好应急抢险、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停工整改、复工准备等处置工作。

其中,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的,按下列规定暂停其在上海市建筑市场投标报名的资格,并对总监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报名资格15至30日,暂停总监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报名资格30至60日,吊销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报名资格60至90日,吊销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现要求各事业部分公司、现场监理部针对本项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宣贯活动,加强现场监理部安全监管意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保体系,确保工程不发生任何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

   上海斯美科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部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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